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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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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減輕營運困難補助項目包含人員薪資與酬勞、場地及設備租金、行政、製作等費用或其他經本部認定之項目;硬體設備等資本門費用不包括在內。
  2. 2.前項之補助金額,申請者為自然人者,於每次公告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申請者為事業者,於每次公告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但事業申請者遇有重大特殊或緊急情況,經審查小組審認及經本部認定者,不在此限。
  3. 3.自然人前已獲本部紓困措施補助者,由本部主動審查合於規定者予補助,免再申請。但自然人有申請其他紓困措施之必要者,得依第一項規定另行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 4 條」的規定如下: 1.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減輕營運困難補助項目包含人員薪資與酬勞、場地及設備租金、行政、製作等費用或其他經本部認定之項目;硬體設備等資本門費用不包括在內。 這條規定指出,減輕營運困難補助的項目包括人員薪資與酬勞、場地及設備租金、行政、製作等費用,以及本部認定的其他費用。然而,資本門費用如硬體設備等不在這個補助範圍內。 2. 前項之補助金額,申請者為自然人者,於每次公告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申請者為事業者,於每次公告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但事業申請者遇有重大特殊或緊急情況,經審查小組審認及經本部認定者,不在此限。 根據這條規定,自然人申請者每次最高可獲得六萬元補助金額,而事業者申請者每次最高可獲得二百五十萬元補助金額。然而,如果事業申請者遇到重大特殊或緊急情況,並經過審查小組及本部的認定,則不受此限制。 3. 自然人前已獲本部紓困措施補助者,由本部主動審查合於規定者核予補助,免再申請。但自然人有申請其他紓困措施之必要者,得依第一項規定另行申請。 這條規定提到,如果自然人已經獲得本部的紓困措施補助,本部將主動審查是否符合規定,如果符合,則免去再次申請的程序。然而,如果自然人有必要申請其他的紓困措施,則可以根據第一項的規定進行另外的申請。 根據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 4 條的規定,以上是對每一項、款的釋義及相關參考資料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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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 4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減輕營運困難補助項目包含人員薪資與酬勞、場地及設備租金、行政、製作等費用或其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