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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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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之紓困措施如下: 一、各類型藝文事業及自然人減輕營運困難補助。 二、受中央政府命令停業者員工薪資及相關補貼。 三、藝文艱困事業員工薪資及營運補貼。 四、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 五、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文化場館租金減免或規費補貼。 六、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措施。
  2. 2.前項第三款措施所稱藝文艱困事業,指符合第二條規定之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間任一個月之營業額,較一百十年三月至四月月平均或一百零八年同月之營業額減少達百分之五十者。但本部得就特定產業、事業另定營業額減少之比例。
  3. 3.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措施,事業申請者應擇一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中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對文化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3條進行以下釋義: 1. 本辦法的紓困措施包括: - 對各類型藝文事業以及自然人提供營運困難的補助。 - 對被中央政府命令停業的事業提供員工薪資及相關補貼。 - 對藝文艱困事業提供員工薪資及營運補貼。 - 提供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 - 對文化場館提供租金減免或規費補貼。 - 其他經由文化部公告的措施。 2. 上述第三款措施中的「藝文艱困事業」指的是符合第二條規定的事業,其營業額在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間的任意一個月中,相較於一百十年三月至四月的月平均營業額或一百零八年同月營業額,減少了百分之五十以上。但文化部可以針對特定產業或事業另行訂定營業額減少的比例。 3.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的措施中,申請者需要選擇其中一項措施進行申請。 以上是基於提供的法條釐清文化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3條的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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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之紓困措施如下: 一、各類型藝文事業及自然人減輕營運困難補助。 二、受中央政府命令停業者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