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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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中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對文化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3條進行以下釋義: 1. 本辦法的紓困措施包括: - 對各類型藝文事業以及自然人提供營運困難的補助。 - 對被中央政府命令停業的事業提供員工薪資及相關補貼。 - 對藝文艱困事業提供員工薪資及營運補貼。 - 提供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 - 對文化場館提供租金減免或規費補貼。 - 其他經由文化部公告的措施。 2. 上述第三款措施中的「藝文艱困事業」指的是符合第二條規定的事業,其營業額在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間的任意一個月中,相較於一百十年三月至四月的月平均營業額或一百零八年同月營業額,減少了百分之五十以上。但文化部可以針對特定產業或事業另行訂定營業額減少的比例。 3.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的措施中,申請者需要選擇其中一項措施進行申請。 以上是基於提供的法條釐清文化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3條的釋義。
- 自然人名詞
- 規費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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