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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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適用本辦法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及相關從業人員,為經營或從事下列事務者: 一、出版事業與實體書店之營運及銷售。 二、視覺藝術、表演藝術與工藝之創作、研發、展演、展售及相關藝術支援事項。 三、電影映演、廣播影視製作及流行音樂展演。 四、博物館、地方文化館與社區營造之營運及展售。 五、有形與無形文化資產之推廣及營運。 六、其他經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文化藝術項目。
- 2.申辦本辦法紓困及振興之資格如下: 一、事業:受疫情影響且於我國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負責人具我國國籍之商號。 二、自然人:具我國國籍或持有我國發給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個人受疫情衝擊而導致承攬契約或工作約定受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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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的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2條,此辦法適用於受到COVID-19影響而面臨營運困難的產業、事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具體適用範圍包括出版事業與實體書店的營運與銷售、視覺藝術、表演藝術與工藝的創作、研發、展演、展售及相關藝術支援事項、電影映演、廣播影視製作及流行音樂展演、博物館、地方文化館與社區營造的營運及展售、有形與無形文化資產的推廣及營運,以及文化部公告的其他文化藝術項目。 根據辦法第2條的規定,符合以下資格的人可申請辦理該紓困及振興措施: 1. 事業:該事業是受到疫情影響,並在台灣設立登記或立案的法人、非法人團體,或是擁有台灣國籍的商號負責人。 2. 自然人:擁有台灣國籍或持有台灣發給外僑永久居留證的個人,並因疫情影響而導致承攬契約或工作約定受到影響者。 參考資料: - 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2條
- 設立登記名詞
- 法人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承攬契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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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