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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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5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符合條件的事業可以給予一次性停業補貼。停業補貼的金額為每人新台幣一萬元,以該事業所僱用的員工數目為基準計算。同時,該事業的受僱員工還可以獲得一次性薪資補貼新台幣三萬元,並且還可以從就業安定基金獲得生活補貼新台幣一萬元,這些補貼金額將由該事業轉發給員工。 2. 根據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符合條件的事業可以獲得一次性營業衝擊補貼。補貼的金額以該事業在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期間的員工人數乘以新台幣四萬元計算。 3. 在補貼期間內,如果符合條件的事業不得超過一定比例的離職員工人數,也不得有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解散、歇業或其他文化部公告所列舉的情況。如果有違反,文化部有權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付的款項。 這些解釋來自於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的相關規定,包括該辦法的第5條,並且參考了最新的法規、公告和資料。
-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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