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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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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事業,給付其員工薪資未達基本工資者,以其僱用員工數每人新臺幣一萬元計算,給予一次性停業補貼;事業之受僱員工給予一次性薪資補貼新臺幣三萬元,另由就業安定基金加發生活補貼新臺幣一萬元,由該事業一併具領轉發予員工。
  2. 2.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事業,依發生艱困事實之時點,補助其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之員工薪資,其補助基準以員工人數乘以新臺幣四萬元計算補貼額度,提供一次性營業衝擊補貼。
  3. 3.前二項事業於補貼期間內,離職員工人數不得逾本部公告之一定比例,或有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解散、歇業或其他本部公告之情事。違反者,本部得撤銷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5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符合條件的事業可以給予一次性停業補貼。停業補貼的金額為每人新台幣一萬元,以該事業所僱用的員工數目為基準計算。同時,該事業的受僱員工還可以獲得一次性薪資補貼新台幣三萬元,並且還可以從就業安定基金獲得生活補貼新台幣一萬元,這些補貼金額將由該事業轉發給員工。 2. 根據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符合條件的事業可以獲得一次性營業衝擊補貼。補貼的金額以該事業在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期間的員工人數乘以新台幣四萬元計算。 3. 在補貼期間內,如果符合條件的事業不得超過一定比例的離職員工人數,也不得有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解散、歇業或其他文化部公告所列舉的情況。如果有違反,文化部有權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付的款項。 這些解釋來自於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的相關規定,包括該辦法的第5條,並且參考了最新的法規、公告和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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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 5 條規定:「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事業,給付其員工薪資未達基本工資者,以其僱用員工數每人新臺幣一萬元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