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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受理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申請認可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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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案之認可結果,本部應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2. 2.經認可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本部應以公函併附申請書及文物、藝術品或標本清冊通知司法院及法務部,另公告於本部資訊網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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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受理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申請認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部受理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申請認可辦法第 5 條規定:「申請案之認可結果,本部應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經認可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本部應以公函併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部受理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申請認可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