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受理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申請認可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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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案之認可結果,本部應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 2.經認可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本部應以公函併附申請書及文物、藝術品或標本清冊通知司法院及法務部,另公告於本部資訊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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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