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受理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申請認可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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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單位得依前條規定,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及清冊(詳附件一、二)。 (二)展出活動計畫書。 (三)契約書。 (四)展出文物、藝術品或標本清冊(含電子檔):名稱、材質、尺寸、年代、典藏單位或所有人、存置地點及其照片圖檔。
- 2.前項各款申請文件如非本國文,應併附中文翻譯。
- 3.申請單位得於文物、藝術品或標本進口日之一個月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申請文件內容如有變更,應主動以書面告知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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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部受理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申請認可辦法」第4條的規定,申請單位在向文化部提出申請時,應檢具以下文件: 1. 申請書及清冊:包括展出活動計畫書和契約書。 2. 展出文物、藝術品或標本清冊(含電子檔):清冊內容應包括文物、藝術品或標本的名稱、材質、尺寸、年代、典藏單位或所有人、存置地點,並附上相關照片圖檔。 3. 如果前述文件非本國文,應提供中文翻譯。 4. 申請單位可以在文物、藝術品或標本進口前一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則不予受理。但如果有正當理由,則可以超過這個期限。如果申請文件內容有任何變更,應主動以書面方式通知文化部。 參考資料: - 文化部受理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申請認可辦法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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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