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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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第6條,針對經核准進行文物或藝術品展覽、拍賣交易的文化藝術事業,應留存以下資料: 1. 出賣人及買受人身分相關證明文件及聯繫方式。 2. 個別文物或藝術品交易的日期、品項、金額紀錄及稅務申報所需其他相關資料。 3. 若出賣人或買受人委託第三人代為交易,則需提供代理人的身分相關證明文件及聯繫方式。 當個別文物或藝術品的交易金額達到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時,文化藝術事業也需要依照前述規定辦理,並留存有關該筆交易買受人所支付的款項相關支付憑證。 參考資料: 「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 核名詞
- 拍賣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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