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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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所稱財團法人,指以辦理青年輔導事務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許可設立及登記之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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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本準則所稱的財團法人,是指以辦理青年輔導事務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並經許可設立及登記的財團法人。這意味著這些財團法人是由捐助人提供資金,並且必須經過許可和登記的程序才能成立。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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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