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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0.05.15

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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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辦理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 (以下簡稱財團法人) 之設立許可及監督,特訂定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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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所稱財團法人,指以辦理青年輔導事務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許可設立及登記之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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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財團法人之財產總額,須達足以辦理目的事業所需經費之金額,其現金不得少於新台幣五百萬元。 財團法人之財產應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登記或儲存,不得以自然人或其他法人、團體之名義為之。 財團法人之捐助財產,以運用孳息為原則,經本會許可,不得動用其本金;財團法人之不動產,非經本會許可,不得為處分、出租、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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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應設董事,並得設監察人。 董事名額應為七人以上,二十一人以上,並須為單數,其中三分之一以上須具目的事業之專業知識或經驗。 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三年,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二。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董事名額三分之一。 外國人充任董事,其人數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於設有監察人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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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財團法人,應檢具左列文件一式四份,向本會申請許可;其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由遺囑執行人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應載明財團法人之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之所在地、財產總額、代表財團法人之董事姓名、目的事業項目及其他必要事項。二、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另附正本,於審驗影本無訛後發還。 三、捐助財產清冊。捐助財產為現金者,應附金融機構之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為其他財產者,應附土地、建物所有權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業務計畫說明書。 五、捐助人名冊。但以遺囑捐助者免提。 六、捐助人會議紀錄。但捐助人為二人以下者,免提。 七、財團法人獲准登記成立時,原捐助人同意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之承諾書或其他文件。 八、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經本會審查,認應許可者,發給設立許可文書;認為有違反法令或不合程序者,應敘明理由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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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名稱及事務所所在地。 二、捐助財產之種類、總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三、財團法人之組織、業務及管理方法。 四、董事之名額、任期及其選任、解任事項;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任期及其選任、解任事項。 五、董事任期屆滿之改選及任期屆滿董事長不辦理改選之處理方式。 六、關於董事會事項。 七、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八、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關於前項應記載事項,依遺囑之記載;如遺囑無明確記載者,由遺囑執行人依前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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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經許可設立後,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三十日內依捐助章程或遺囑選任董事,成立董事會,並得推選董事長。董事長或章程訂有代表財團法人之董事,應於董事會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左列文件一式四份,函送本會備查: 一、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二、董事名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名冊應載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學經歷、職業、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及董事間之關係。 三、董事願任同意書;設有董事長、監察人者,其願任同意書。 四、董事身分證明文件;設有監察人者,其身分證明文件。 五、財團法人及董事印鑑清冊。 六、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移交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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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於完成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應檢具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函送本會及主事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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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應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不動產之處分、出租、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 三、財團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通知各董事,並通知本會,本會得派員列席。其決議事項,應於函送本會核定後,依法向管轄法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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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監督財團法人業務範圍如左: 一、設立許可事項。 二、組織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重大措施。 四、財產保管運用情形。 五、財務狀況。 六、公益績效。 七、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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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應建立人事、會計及財務稽制度,並函送本會備查。 財團法人會計年度之起訖以曆年制為準;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並應設置必要之帳簿,經費收支須有合法憑證,以備本會隨時派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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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應依設立目的,擬定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連同前一年工作報告、經費及財產清冊,於每年一月底前函送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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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業務,其獎助對象應符合普通性及公平性。對於特定對象之獎助,不得逾業務計畫獎助項目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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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用於有關目的事業之支出,不得低於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百分之八十。但依規定提出年度節餘經費、運用節餘經費具體計畫書及該經費預支年度,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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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本會得撤銷其許可,並通知該管法院: 一、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 二、停止業務活動繼續達二年以上。 三、經營方針、管理或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捐助章程或遺囑不符。 四、董事會之決議顯屬不當。 五、財務收支不具合法之憑證或未具有完備之會計帳冊。 六、隱匿財產或防礙本會查驗或稽。 七、對於業務或財務為不實之陳報。 八、其他違反本準則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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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登記後,其許可設立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函送本會許可變更,並於許可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函送本會備查。 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前項設立許可事項之變更,應先由監察人審,並附審核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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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施行前由其他機關許可設立辦理青年輔導事務之財團法人,經原設立許可機關同意後,移轉由本會依本準則之規定監督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全文共 25 條,最新異動日為 90.05.15,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