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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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23 條,當一個財團法人解散後,其賸餘財產的歸屬應該依照章程或遺囑的規定。如果章程或遺囑沒有規定,則賸餘財產應該歸屬於該財團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自治團體。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財團法人解散後的資產能夠適當地歸屬,並且不會歸給個人或營利團體。
- 法人名詞
- 遺囑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地方自治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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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