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22 條
快速跳轉
財團法人登記後,其許可設立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函送本會許可變更,並於許可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函送本會備查。 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前項設立許可事項之變更,應先由監察人審核,並附審核意見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22條的規定,財團法人在獲得設立許可後,若其許可事項有任何變更,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的30日內向主管機關(即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所屬的主管機關)函報變更並進行變更登記。同時,在取得換發的法人登記證書後的10日內,也應將登記證書的影本寄送給主管機關備查。 對於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的情況,該法條還規定,財團法人的設立許可事項變更必須事先由監察人審核,並應附上監察人的審核意見書。 例如,如果一個財團法人在設立許可之後,決定增加或修改其組織架構、業務範圍或其他相關事項,應在變更事項發生後的30日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附上監察人對該變更事項的審核意見書。主管機關會審查該申請,並在同意變更之後,財團法人需要在變更許可之日起的30日內向法院進行變更登記。此外,在取得換發的法人登記證書之後的10日內,財團法人也需要向主管機關提供登記證書的影本,以供備查。 參考資料: - 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法人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