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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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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登記後,其許可設立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函送本會許可變更,並於許可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函送本會備查。 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前項設立許可事項之變更,應先由監察人審,並附審核意見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22條的規定,財團法人在獲得設立許可後,若其許可事項有任何變更,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的30日內向主管機關(即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所屬的主管機關)函報變更並進行變更登記。同時,在取得換發的法人登記證書後的10日內,也應將登記證書的影本寄送給主管機關備查。 對於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的情況,該法條還規定,財團法人的設立許可事項變更必須事先由監察人審核,並應附上監察人的審核意見書。 例如,如果一個財團法人在設立許可之後,決定增加或修改其組織架構、業務範圍或其他相關事項,應在變更事項發生後的30日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附上監察人對該變更事項的審核意見書。主管機關會審查該申請,並在同意變更之後,財團法人需要在變更許可之日起的30日內向法院進行變更登記。此外,在取得換發的法人登記證書之後的10日內,財團法人也需要向主管機關提供登記證書的影本,以供備查。 參考資料: - 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法人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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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22 條規定:「財團法人登記後,其許可設立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函送本會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