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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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本會得撤銷其許可,並通知該管法院: 一、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 二、停止業務活動繼續達二年以上。 三、經營方針、管理或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捐助章程或遺囑不符。 四、董事會之決議顯屬不當。 五、財務收支不具合法之憑證或未具有完備之會計帳冊。 六、隱匿財產或防礙本會查驗或稽核。 七、對於業務或財務為不實之陳報。 八、其他違反本準則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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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21條的規定,財團法人若符合以下情事之一,該管法院可以被通知並限期改善,若超過期限仍未改善,則可以撤銷其許可,並通知相關的法院: 一、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 例:假設一個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在執行其活動時,違反了相關的法令或其捐助章程的規定,這便是符合第一項的情況。 二、停止業務活動繼續達二年以上。 例:若一個財團法人停止其業務活動超過兩年,則可視為符合第二項的情況。 三、經營方針、管理或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捐助章程或遺囑不符。 例:若一個財團法人的經營方針、管理或運作方式與其設立目的、捐助章程或遺囑不相符合,則符合第三項的情況。 四、董事會之決議顯屬不當。 例:若一個財團法人的董事會的決議明顯不當,可以視為符合第四項的情況。 五、財務收支不具合法之憑證或未具有完備之會計帳冊。 例:若一個財團法人的財務收支沒有合法的憑證或是未提供完整的會計帳冊,則符合第五項的情況。 六、隱匿財產或防礙本會查驗或稽核。 例:若一個財團法人隱匿其財產或故意阻礙該管機關對其進行查驗或稽核,則符合第六項的情況。 七、對於業務或財務為不實之陳報。 例:若一個財團法人對其業務或財務進行不實的陳報,則符合第七項的情況。 八、其他違反本準則之情事。 例:若一個財團法人涉及違反本準則的情事,但未在前面列舉的各項內容,則可以視為符合第八項的情況。
- 法人名詞
- 撤銷名詞
- 法令名詞
- 遺囑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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