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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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施行前由其他機關許可設立辦理青年輔導事務之財團法人,經原設立許可機關同意後,移轉由本會依本準則之規定監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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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24條的規定,在本準則施行前已獲得其他機關許可設立辦理青年輔導事務之財團法人,可以在獲得原設立許可機關同意後,轉由本會依照本準則的規定進行監督。具體來說,這意味著如果一個財團法人在本準則實施之前已經取得了其他機關的許可,並且希望轉由本會進行監督,則需要得到原許可機關的同意,才能由本會負責監督該財團法人。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監督轉移時有必要的程序和同意,以確保財團法人的運作符合相關法規。 參考資料:《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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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