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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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應依設立目的,擬定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連同前一年工作報告、經費及財產清冊,於每年一月底前函送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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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17條,財團法人應依設立目的,擬定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連同前一年工作報告、經費及財產清冊,於每年一月底前函送本會備查。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財團法人是以提供青年輔導服務為目的,根據該法條,財團法人應該在每年一月底前撰寫一份工作計畫,包括預計要執行的服務內容、計畫的執行方式以及相關的經費預算。同時,財團法人還需要提交前一年度的工作報告,介紹過去一年所執行的活動、經費的使用情況,以及財產的清冊。這些文件需要在指定的時間內送交給主管機關進行備查。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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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