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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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業務,其獎助對象應符合普通性及公平性。對於特定對象之獎助,不得逾業務計畫獎助項目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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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18條,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業務時,需要確保獎助對象具備普通性和公平性。且對於特定對象的獎助金額,不得超過業務計畫獎助項目總額的百分之二十。 範例: 亞洲大學青年創業基金會財團法人根據其業務計畫獎助項目總額為100萬元,根據第18條的規定,獎助對象是所有符合普通性和公平性的青年創業者。如果有一個青年創業者擁有特定的背景或條件,他的獎助金額不得超過業務計畫獎助項目總額的百分之二十,即20萬元。如果超過這個金額限制,該財團法人就要調整獎助金額,以確保獎助項目的公平性。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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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