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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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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業務,其獎助對象應符合普通性及公平性。對於特定對象之獎助,不得逾業務計畫獎助項目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18條,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業務時,需要確保獎助對象具備普通性和公平性。且對於特定對象的獎助金額,不得超過業務計畫獎助項目總額的百分之二十。 範例: 亞洲大學青年創業基金會財團法人根據其業務計畫獎助項目總額為100萬元,根據第18條的規定,獎助對象是所有符合普通性和公平性的青年創業者。如果有一個青年創業者擁有特定的背景或條件,他的獎助金額不得超過業務計畫獎助項目總額的百分之二十,即20萬元。如果超過這個金額限制,該財團法人就要調整獎助金額,以確保獎助項目的公平性。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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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18 條規定:「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業務,其獎助對象應符合普通性及公平性。對於特定對象之獎助,不得逾業務計畫獎助項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