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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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19條,財團法人用於有關目的事業的支出,必須達到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的80%以上。然而,如果依照規定提出年度節餘經費、節餘經費的具體運用計畫書以及預支該年度節餘經費,并經由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19條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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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