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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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應建立人事、會計及財務稽核制度,並函送本會備查。 財團法人會計年度之起訖以曆年制為準;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並應設置必要之帳簿,經費收支須有合法憑證,以備本會隨時派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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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16條,財團法人應建立人事、會計及財務稽核制度,並且必須將相關文件函送給主管機關備查。財團法人的會計年度以曆年制為準,而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 另外,財團法人也應該設置必要的帳簿,並且每筆財務收支都需要有合法的憑證以備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這條規定意味著財團法人必須建立完善的人事、會計和財務稽核制度,並確保其財務記錄的準確性和合法性。 財團法人需要遵守會計原則和程序,包括確保每一筆財務交易都有相應的憑證和記錄。 主管機關有權派員隨時進行審核,以確保財團法人的財務運作符合法律和相關規定。 這樣可以提高財團法人的透明度和責任性,保護財團法人的財務安全和公共利益。 例如,當有關財團法人的會計文件和記錄出現問題時,主管機關可以請求財團法人提供相關文件作為查核。主管機關可能會派遣專業人員對財團法人的帳簿進行稽核,以確保其財務運作的合法性和財務報表的準確性。
- 法人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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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