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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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應設董事,並得設監察人。 董事名額應為七人以上,二十一人以上,並須為單數,其中三分之一以上須具目的事業之專業知識或經驗。 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三年,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二。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董事名額三分之一。 外國人充任董事,其人數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於設有監察人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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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6條,財團法人在設立時必須設置董事並得設置監察人。董事的名額應為七人以上,但必須是單數,且當該財團法人有二十一人以上時才能設置董事。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必須具有目的事業的專業知識或經驗。董事的任期每屆不得超過三年,但可以連任。連任期滿的董事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二。董事之間如有配偶關係或血親關係(三親等以內),其人數不得超過董事名額的三分之一。此外,外國人擔任董事的人數不得超過董事名額的三分之一,並且不得擔任董事長。第二項至第五項的規定,如果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則亦適用於該財團法人。 根據以上資料,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在設立時必須遵守上述規定,確保董事的選任和組成符合法律要求。董事的數量、專業背景、任期和家族關係都有明確的規定。此外,如果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則財團法人也需要遵守相關規定。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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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