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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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財團法人之財產總額,須達足以辦理目的事業所需經費之金額,其現金不得少於新台幣五百萬元。 財團法人之財產應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登記或儲存,不得以自然人或其他法人、團體之名義為之。 財團法人之捐助財產,以運用孳息為原則,非經本會許可,不得動用其本金;財團法人之不動產,非經本會許可,不得為處分、出租、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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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5條,設立財團法人時,其財產總額應達到辦理目的事業所需經費的金額,並要求現金不得少於500萬新台幣。此條款的目的是確保財團法人擁有足夠的資金以支持其目的事業的運作。 此外,根據同條第2款,財團法人的財產必須以財團法人的名義登記或儲存,不得以個人、其他法人或其他團體的名義進行。這一條款的目的是確保財團法人的財產歸屬清晰,防止財產遭受濫用或損失。 最後,根據同條第3款,財團法人的捐助財產應以運用孳息為原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動用其本金。同時,財團法人的不動產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行處分、出租、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財團法人對於捐助財產和不動產的使用受到監督和限制,保護捐助者的權益,並確保財團法人的財產被合理利用。
- 法人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非名詞
- 不動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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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