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財團法人之董事會每年應至少開會二次,並應將會議紀錄於會後三十日內函送本會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給定的資料,可以確定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13條要求該財團法人的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兩次,並且在會議結束後的30日內將會議紀錄函報該部門備查。這可以確保董事會的活動得到適當的記錄並受到監督。 然而,在提供的資料中並沒有提到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範例或進一步的釐清。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