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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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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之董事會每年應至少開會二次,並應將會議紀錄於會後三十日內函送本會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給定的資料,可以確定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13條要求該財團法人的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兩次,並且在會議結束後的30日內將會議紀錄函報該部門備查。這可以確保董事會的活動得到適當的記錄並受到監督。 然而,在提供的資料中並沒有提到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範例或進一步的釐清。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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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13 條規定:「財團法人之董事會每年應至少開會二次,並應將會議紀錄於會後三十日內函送本會備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