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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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12 條的規定,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在完成登記後的三個月內,應將捐助的財產全部轉移給財團法人,並函告財團法人監管機構備查。這條規定的目的是要確保捐助的財產能夠及時移交給財團法人,以確定財產的來源和讓監管機構能夠充分掌握財團法人的財務狀況。示例:例如,如果有一個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在得到設立許可後,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必須將捐助的金錢和資產全部移交給該財團法人並通知財團法人監管機構。
- 遺囑執行人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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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