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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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於完成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應檢具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函送本會及主事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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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11 條,財團法人在完成登記後的三十天內,應該提供財團法人登記證書的影本,寄送給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及其主事務所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 參考資料: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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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