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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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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應於收受前條本會准予備查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由董事長或章程訂有代表財團法人之董事,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設立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10條,財團法人在接收到前一條准予備查文件後的30日內,應由董事長或章程訂有代表財團法人的董事向主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設立登記的申請。

  • 法人名詞
  • 准予備查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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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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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10 條規定:「財團法人應於收受前條本會准予備查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由董事長或章程訂有代表財團法人之董事,向主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