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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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經許可設立後,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三十日內依捐助章程或遺囑選任董事,成立董事會,並得推選董事長。董事長或章程訂有代表財團法人之董事,應於董事會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左列文件一式四份,函送本會備查: 一、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二、董事名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名冊應載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學經歷、職業、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及董事間之關係。 三、董事願任同意書;設有董事長、監察人者,其願任同意書。 四、董事身分證明文件;設有監察人者,其身分證明文件。 五、財團法人及董事印鑑清冊。 六、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移交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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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9條,財團法人在經許可設立後的三十日內,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應依捐助章程或遺囑選任董事,成立董事會,並有可能推選董事長。根據這項規定,財團法人在成立董事會後三十日內,應向有關部門提交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董事名冊、董事願任同意書等文件。此外,如果該財團法人有設立監察人,也需要提交相關的名冊和身分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23
- 法人名詞
- 遺囑執行人名詞
- 遺囑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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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