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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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應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不動產之處分、出租、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 三、財團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通知各董事,並通知本會,本會得派員列席。其決議事項,應於函送本會核定後,依法向管轄法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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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提供的內容,根據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14條,財團法人董事會的決議應該由過半數的董事出席,且出席董事過半數必須同意。然而,以下重要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且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必須同意: 1. 章程的變更。 2. 不動產的處分、出租、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 3. 財團法人的解散或目的的變更。 根據法規,進行上述重要事項的討論應在會議前十天通知各董事,並通知本會,本會可以派員列席。這些決議事項應在函件寄送本會核定後,依法向管轄法院登記。 參考資料: 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法人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核定名詞
- 管轄法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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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