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故宮博物院辦事細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秘書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公文程式作業及機要文件處理事項。 (二) 關於院長、副院長對外函件及辭章之撰擬事項。 (三) 關於電信傳遞及保管事項。 (四) 關於公文代字文編配事項。 (五) 關於公文之收文、分文、發文、登記及繕校事項。 (六) 關於檔案整理及保管事項。 (七) 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八) 關於年度工作概況彙編事項。 (九) 關於與各單位公文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十) 關於本院法制事項。 (十一)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事項。 (二) 關於辦理年度施政計畫執行情形之年終考成事項。 (三) 關於辦理由院列管項目與歷年積極辦理工作項目之追蹤及管制事項。 (四) 關於年度 (專題) 研究發展之推動及列管事項。 (五) 關於研究發展 (專題) 報告之簽報及獎勵事項。 (六) 關於本院施政之民眾滿意度調查事項。 (七) 關於公文品質時效之管制及考核事項。 (八) 關於本院自行列管項目之選項、追蹤、管制及考核事項。 (九) 關於公文稽催及查核事項。 (十) 關於院務會議之準備工作及紀錄整理事項。 (十一)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本院新聞發布、國內外新聞傳播機構資料之提供、蒐集、處理及採訪報導攝影申請等之安排事項。 (二) 關於本院對外公共事務及資源開發事宜。 (三) 關於國內外重要貴賓、機關、團體之接待及安排事項。 (四) 關於國會及其他民意機構聯繫事項。 (五)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