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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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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審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通過初審之文物,由登錄保存處彙總評審文物資料,邀請複審委員,進行複審作業。 二、通過複審之文物,經簽准後,始辦理後續程序。 三、複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審查原則如下: (一)組織: 1.本院得遴聘藏品徵集審查委員三十人以上,聘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2.藏品徵集審查委員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現任或曾任國內外大專校院美術考古、歷史、國學、版本圖籍、古文物或藝術品等相關科系教授或副教授,或國內外學術機構、博物館等相關研究部門研究人員,並對本院徵集之文物項目具鑑識能力者。 (2)社會知名從事古文物或藝術品研究或評鑑之專家,並對本院徵集之文物項目具鑑識能力者。 3.由本院院長自本院外聘之「藏品徵集審查委員會」遴選具此品類專長之四至七人擔任複審委員。委員會主席由委員互推產生。 (二)審查原則:複審以就實物或相關參考資料進行審查為原則。複審委員於「複審評審書」表達審查意見及簽名,複審評審書應含本院典藏單位提供之圖文。評審以全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為通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第7條規定了關於複審作業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複審作業需要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通過初審的文物將被提交至登錄保存處彙總評審文物資料,邀請複審委員進行複審作業。 二、通過複審的文物將經簽准後,開始進行後續程序。 三、複審委員會的組織和審查原則如下: 組織: 1.國立故宮博物院可以聘任三十人以上的藏品徵集審查委員,聘期為三年,期滿可以續聘。 2.藏品徵集審查委員需要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1)現任或曾任國內外大專校院美術考古、歷史、國學、版本圖籍、古文物或藝術品等相關科系教授或副教授,或國內外學術機構、博物館等相關研究部門研究人員,並對本院徵集之文物項目具鑑識能力者。 (2)社會知名從事古文物或藝術品研究或評鑑之專家,並對本院徵集之文物項目具鑑識能力者。 3.由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從外部遴選具有相關專長的四至七人擔任複審委員。委員會主席由委員互推產生。 審查原則: 複審作業以對實物或相關參考資料進行審查為原則。複審委員在「複審評審書」中表達審查意見並簽字,複審評審書應包含本院典藏單位提供的圖文資料。評審以全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為通過。 以上是對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第7條的逐條釋義。請注意,參考資料的範例和法條的內容僅供參考,實際的法律適用可能因法律修訂而有所變化,請以最新的法律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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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第 7 條規定:「複審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通過初審之文物,由登錄保存處彙總評審文物資料,邀請複審委員,進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