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文物,依第四條規定之程序審查,評定其品質後,依法辦理蒐購。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第9條規定: 前條所指的文物,在根據第四條的程序進行審查後,經評定其品質後,根據法律辦理蒐購。 根據《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第4條,文物在徵集時需要進行審查程序。根據第9條,審查程序完成後,需要對文物進行品質評定。該法規沒有具體規定評定的標準和程序,所以在具體操作中需要擬定相應細則來進行評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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