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故宮博物院處務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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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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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故宮博物院處務規程第2條,該法條規定了院長和副院長的職責。根據該規程,院長負責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則協助院長處理院務。這表示院長擁有最高決策權和責任,而副院長則是支援院長,共同管理博物院的工作。這個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故宮博物院能夠有效地運作,並維護其文物收藏和保護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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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