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故宮博物院處務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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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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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故宮博物院處務規程第3條,主任秘書的權責包括: 1. 文稿的綜核和代判:主任秘書負責審核和判斷文稿的適切性和內容。 2. 機密和重要文件的處理:主任秘書負責處理涉及機密和重要文件的事務。 3. 各單位的協調和權責問題的核議:主任秘書負責協調各單位之間的合作,並核議與權責相關的問題。 4. 重要會議的籌辦:主任秘書負責籌辦重要會議,包括安排會議的時間、地點和議程等。 5. 其他交辦事項:主任秘書負責處理其他被交辦的事項。 根據故宮院內公文相關的法規,如中華民國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其中第二十八條規定:「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對主管業務認有辦理文書之必要者,得以手諭或口頭指定承辦人員擬辦」。這表示主任秘書在處理文稿時可以以手諭或口頭指定承辦人員進行擬辦。此外,根據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項,主任秘書的設置是依據博物院的組織法規定,因此主任秘書是合法設置的職位。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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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