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故宮博物院處務規程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參事權責如下: 一、重要工作計畫之建議。 二、法規、制度之研究改進及重要院務之建議。 三、出席各種重要會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故宮博物院處務規程》第4條的規定,參事的權責如下: 1. 重要工作計畫之建議:參事有權提出重要工作計畫的建議,這些計畫可能包括展覽策劃、教育活動安排等。 2. 法規、制度之研究改進及重要院務之建議:參事有義務進行有關法規、制度的研究和改進,同時也有責任提出有關重要院務改進的建議,以確保博物院的運作能夠更加順暢和有效。 3. 出席各種重要會議:參事有權參加各種重要會議,這些會議可能涉及博物院的管理、政策決策和重要事務的討論和決定。 4. 其他交辦事項:參事可能會被指派處理其他一些交辦事項,這些事項的具體內容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定。 根據參考資料,國立故宮博物院的參事屬於博物院的管理層級,負責輔佐博物院的主管機關,並參與博物院的重要決策和政策制定。參事根據規程的規定,需提出工作計畫、法規制度研究改進和建議、出席重要會議等,以確保博物院的正常運作和持續發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立故宮博物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