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故宮博物院處務規程 第 5 條
快速跳轉
本院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三科辦事。 二、器物處,分三科辦事。 三、書畫文獻處,分四科辦事。 四、登錄保存處,分四科辦事。 五、行銷業務處,分三科辦事。 六、展示服務處,分四科辦事。 七、南院處,分四科辦事。 八、數位資訊室,分三科辦事。 九、秘書室,分四科辦事。 十、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十一、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十二、政風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故宮博物院處務規程第5條的規定,該博物院的組織包括以下多個處和室,並且每個處和室分為相應的科辦事。其中包括: 1. 綜合規劃處,分為三個科辦事。 2. 器物處,分為三個科辦事。 3. 書畫文獻處,分為四個科辦事。 4. 登錄保存處,分為四個科辦事。 5. 行銷業務處,分為三個科辦事。 6. 展示服務處,分為四個科辦事。 7. 南院處,分為四個科辦事。 8. 數位資訊室,分為三個科辦事。 9. 秘書室,分為四個科辦事。 10. 人事室,分為二個科辦事。 11. 主計室,分為二個科辦事。 12. 政風室。 以上是根據該法規的具體規定,可參考該法規中第5條的內容作為解釋依據。
- 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立故宮博物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