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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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應就所管理之原生資產及衍生資產分別建置目錄,並得將可合法對外提供利用之文化創意資產相關資訊,以對外網站或其他適方式公開,且應定期更新,以確保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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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第 3 條,國立故宮博物院應就所管理之原生資產及衍生資產分別建置目錄,並可將可合法對外提供利用的文化創意資產相關資訊公開於對外網站或其他適當的方式,並定期更新以保持資料的正確性和完整性。 這項規定強調了國立故宮博物院應該建立並更新原生資產和衍生資產的目錄,並將可合法對外提供利用的文化創意資產相關資訊公開。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資訊的正確性和完整性,並提供對外利用文化創意資產的便利。該條款沒有明確規定公開的方式,但提到了對外網站或其他適當的方式,暗示可以使用不同的方式來公開相關資訊。該規定強調了資訊的更新,以確保提供的資料是最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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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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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