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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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文化創意資產分為下列兩類: 一、原生文化創意資產(以下簡稱原生資產):指本院拍攝本院典藏文物而擁有可合法對外提供利用之典藏文物數位檔案。 二、衍生文化創意資產(以下簡稱衍生資產):指利用本院典藏文物與原生資產或透過相關計畫所研發創作或生產製造有形、無形,且可合法對外提供利用之產品、著作或其他相關權利及本院經合法登記之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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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国立故宫博物院文化创意资产公共化利用办法第2条的规定,文化创意资产分为原生文化创意资产和衍生文化创意资产两类。 原生文化创意资产是指国立故宫博物院通过拍摄博物馆馆藏文物所获得的可合法对外提供利用的数字档案。 衍生文化创意资产是指利用国立故宫博物院的馆藏文物和原生资产,或通过相关项目研发创作或生产制造的有形或无形的产品、著作或其他相关权利,以及国立故宫博物院合法登记的商标。 參考資料: 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 (JOVUAAU)
- 商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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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