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利用本院文化創意資產者,應於適當位置標示本院法定組織全銜「國立故宮博物院」或其他經本院核可之圖文字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第7條規定,利用國立故宮博物院的文化創意資產的個人或機構,應該在適當的位置標示國立故宮博物院的全銜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或其他經國立故宮博物院核可的圖文樣式。這意味著當個人或機構使用國立故宮博物院的文化創意資產時,必須遵守這項規定,並在相關的地方加上相應的標示,以表明該資產的來源和歸屬。這可以確保對國立故宮博物院的法定組織的尊重,維護其知名度和品牌形象。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