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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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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本院文化創意資產者,應於適當位置標示本院法定組織全銜「國立故宮博物院」或其他經本院可之圖文字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第7條規定,利用國立故宮博物院的文化創意資產的個人或機構,應該在適當的位置標示國立故宮博物院的全銜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或其他經國立故宮博物院核可的圖文樣式。這意味著當個人或機構使用國立故宮博物院的文化創意資產時,必須遵守這項規定,並在相關的地方加上相應的標示,以表明該資產的來源和歸屬。這可以確保對國立故宮博物院的法定組織的尊重,維護其知名度和品牌形象。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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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第 7 條規定:「利用本院文化創意資產者,應於適當位置標示本院法定組織全銜「國立故宮博物院」或其他經本院核可之圖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