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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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得將文化創意資產利用業務之一部或全部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並得將文化創意資產利用推廣業務以非獨家方式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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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該法規的第8條規定,國立故宮博物院可以將文化創意資產利用業務的一部分或全部委託給法人或團體進行。並且可以將文化創意資產利用的推廣業務以非獨家方式委託給法人或團體進行。具體來說,這意味著國立故宮博物院可以將一部分或全部的文化創意資產利用業務外包給外部的法人或團體進行。同樣地,他們也可以將文化創意資產的推廣業務以非獨家方式外包給其他法人或團體進行,這表示多個法人或團體可以同時參與推廣業務。
- 法人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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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