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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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有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情事者,本院得通知限期改善或說明;屆期不改善或未說明者,除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外,並得請求支付依第五條第三項所訂應收計價數額三倍之賠償金。多次違反者,得按違反次數累計計算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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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第9條,如果發現有違反第6條第1項情事的情況,國立故宮博物院可以通知相關人限期改善或說明。如果屆期不改善或未說明的話,除了可以根據法律請求損害賠償之外,還可以請求支付應收計價數額三倍的賠償金,依據第5條第3項所訂。對於多次違反的情況,可以根據違反次數來累計計算懲罰性賠償金。這是根據參考資料的相關法條所得出的結論,具體範例則需要參考具體的案例和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損害賠償名詞
- 第五條第三項條文
- 懲罰性賠償名詞
- 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 第 5 條條文
- 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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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