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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組織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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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法務政策之綜合研議、規劃、督導及考。 二、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法規研議、法規適用之諮商。 三、人權保障業務之推動、協調及聯繫。 四、本部主管民事、刑事及行政法規之研擬、督導及執行。 五、刑事偵查、實行公訴及刑事執行等檢察行政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指導及監督。 六、律師及法醫師之管理及監督。 七、觀護、更生保護、犯罪被害人保護、犯罪預防、法治教育、法律扶助及服務、訴訟輔導等司法保護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指導及監督。 八、國際及兩岸司法互助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對外諮商及執行。 九、法醫鑑驗、人員培訓及法醫科技之研究發展。 十、所屬機關(構)辦理犯罪調查、行政執行、廉政、矯正、刑事偵查、實行公訴與刑事執行之指導及監督。 十一、司法人員養成教育業務之執行及考核。 十二、其他有關法務行政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組織法第2條的內容,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1. 法務政策之綜合研議、規劃、督導及考核。 2. 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法規研議、法規適用之諮商。 3. 人權保障業務之推動、協調及聯繫。 4. 本部主管民事、刑事及行政法規之研擬、督導及執行。 5. 刑事偵查、實行公訴及刑事執行等檢察行政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指導及監督。 6. 律師及法醫師之管理及監督。 7. 觀護、更生保護、犯罪被害人保護、犯罪預防、法治教育、法律扶助及服務、訴訟輔導等司法保護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指導及監督。 8. 國際及兩岸司法互助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對外諮商及執行。 9. 法醫鑑驗、人員培訓及法醫科技之研究發展。 10. 所屬機關(構)辦理犯罪調查、行政執行、廉政、矯正、刑事偵查、實行公訴與刑事執行之指導及監督。 11. 司法人員養成教育業務之執行及考核。 12. 其他有關法務行政事項。 根據以上條文,法務部負責規劃和執行涉及法律事務的各項工作,包括法律政策的研究、司法保護與監督、法規的研擬和執行、人權保障、國際及兩岸司法互助等。同時,法務部也負責管理律師和法醫師的執業行為,並監督所屬機關在刑事調查、執行和矯正方面的工作。此外,法務部還負責司法人員養成教育業務及其他相關法務行政事項的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我們目前所提供的參考資料無法跟問題有完全關聯度。

立法沿革 7

(0171119 制定)

司法行政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180406 全文修正)

司法行政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310710 全文修正)

司法行政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320130 全文修正)

司法行政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690610 全文修正)

法務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860408 全文修正)

法務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1000614 全文修正)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法務政策之綜合研議、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法規研議、法規適用之諮商。   三、人權保障業務之推動、協調及聯繫。   四、本部主管民事、刑事及行政法規之研擬、督導及執行。   五、刑事偵查、實行公訴及刑事執行等檢察行政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指導及監督。   六、律師及法醫師之管理及監督。   七、觀護、更生保護、犯罪被害人保護、犯罪預防、法治教育、法律扶助及服務、訴訟輔導等司法保護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指導及監督。   八、國際及兩岸司法互助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對外諮商及執行。   九、法醫鑑驗、人員培訓及法醫科技之研究發展。   十、所屬機關(構)辦理犯罪調查、行政執行、廉政、矯正、刑事偵查、實行公訴與刑事執行之指導及監督。   十一、司法人員養成教育業務之執行及考核。   十二、其他有關法務行政事項。

立法理由合併修正原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規定本部之權限職掌,條次並修正為第二條;至於本部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則另於處務規程定之。

  • 名詞
  • 行政法規名詞
  • 偵查名詞
  • 刑事執行名詞
  • 犯罪被害人名詞
  • 行政執行名詞
  • 法人名詞
(0171119 制定)

司法行政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180406 全文修正)

司法行政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310710 全文修正)

司法行政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320130 全文修正)

司法行政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690610 全文修正)

法務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860408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1000614 全文修正)

合併修正原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規定本部之權限職掌,條次並修正為第二條;至於本部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則另於處務規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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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組織法第 2 條規定:「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法務政策之綜合研議、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法規研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組織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務部組織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