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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組織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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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組織法第3條的規定,法務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兩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這表示法務部的組織架構中,有一位部長、兩位政務次長和一位常務次長,他們的職位等級分別按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來設定。具體而言,部長為特任職位,政務次長和常務次長的職位等級則與簡任第十四職等相同。

立法沿革 7

(0171119 制定)

司法行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司法院院長提經國務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180406 全文修正)

司法行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司法院院長提經國務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310710 全文修正)

司法行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呈經司法院院長核准後,停止或撤銷之。

(0320130 全文修正)

司法行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690610 全文修正)

法務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860408 全文修正)

法務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報請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立法理由參照省縣自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等規定,作文字修正。

(1000614 全文修正)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理由合併修正原條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條次並修正為第三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71119 制定)

司法行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司法院院長提經國務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180406 全文修正)

司法行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司法院院長提經國務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310710 全文修正)

司法行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呈經司法院院長核准後,停止或撤銷之。

(0320130 全文修正)

司法行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690610 全文修正)

法務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860408 全文修正)

參照省縣自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等規定,作文字修正。

(1000614 全文修正)

合併修正原條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條次並修正為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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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組織法第 3 條規定:「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組織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務部組織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