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組織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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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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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組織法第3條的規定,法務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兩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這表示法務部的組織架構中,有一位部長、兩位政務次長和一位常務次長,他們的職位等級分別按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來設定。具體而言,部長為特任職位,政務次長和常務次長的職位等級則與簡任第十四職等相同。
立法沿革 7 版
(0171119 制定)
司法行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司法院院長提經國務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180406 全文修正)
司法行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司法院院長提經國務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310710 全文修正)
司法行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呈經司法院院長核准後,停止或撤銷之。
(0320130 全文修正)
司法行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690610 全文修正)
法務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860408 全文修正)
法務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報請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立法理由參照省縣自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等規定,作文字修正。
(1000614 全文修正)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理由合併修正原條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條次並修正為第三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司法行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司法院院長提經國務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司法行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司法院院長提經國務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司法行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呈經司法院院長核准後,停止或撤銷之。
司法行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法務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參照省縣自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等規定,作文字修正。
合併修正原條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條次並修正為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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