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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組織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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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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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組織法》第4條規定,法務部設有主任秘書一職,該職位的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該法規的相關資料來源如下: - 法務部組織法(最新修訂日期不詳) 所有回答僅來自以上提供的資訊,可能不包含最新的修訂或修改。

立法沿革 9

(0171119 制定)

司法行政部置左列各司:   一、總務司。   二、民事司。   三、刑事司。   四、監獄司。

(0180406 全文修正)

司法行政部置左列各司:   一、總務司。   二、民事司。   三、刑事司。   四、監獄司。

(0310710 全文修正)

司法行政部置左列各司。   一、總務司。   二、人事司。   三、民事司。   四、刑事司。   五、監獄司。

(0320130 全文修正)

司法行政部置左列各司:   一、總務司。   二、人事司。   三、民事司。   四、刑事司。   五、監獄司。

(0690610 全文修正)

法務部設左列各司、室:   一、法律事務司。   二、檢察司。   三、監所司。   四、保護司。   五、總務司。   六、秘書室。

(0860408 全文修正)

法務部設左列各司、處、室:   一、法務事務司。   二、檢察司。   三、矯正司。   四、保護司。   五、政風司。   六、總務司。   七、資訊處。   八、秘書室。

立法理由一、第三款「監所司」修正為「矯正司」。監所未能涵蓋少年輔育院、強制工作場等保安處分處所;又當今刑事政策理念,犯罪矯正機關之功能,非僅在於消極監禁,更在於積極矯正,爰將「監所」修正為「矯正」。   二、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法務部係政風業務之主管機關,增設「政風司」綜理有關政風之行政事項,並列為第五款。   三、為因應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訊業務發展需要,增設「資訊處」,並列為第七款。   四、原第五款修正為第六款。原第六款修正為第八款。

(0990819 修正)

法務部設下列各司、處、室:   一、法律事務司。   二、檢察司。   三、保護司。   四、政風司。   五、總務司。   六、資訊處。   七、秘書室。

立法理由一、因應矯正司改制成立矯正署,本法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已設成立矯正署之法源依據,故而刪除本條原第三款之矯正司。   二、原條文第四款至第八款款次變更。

(1000401 修正)

法務部設下列各司、處、室:   一、法律事務司。   二、檢察司。   三、保護司。   四、總務司。   五、資訊處。   六、秘書室。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整併法務部政風司及中部辦公室,改於法務部下設廉政署,爰將第四款有關政風司之規定予以刪除。   二、其後款次配合修正。

(1000614 全文修正)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理由一、修正原條文第二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條次並修正為第四條。   二、至原條文第二十條第一項後段及二項規定,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有關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等,以編制表定之,爰予以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71119 制定)

司法行政部置左列各司:   一、總務司。   二、民事司。   三、刑事司。   四、監獄司。

(0180406 全文修正)

司法行政部置左列各司:   一、總務司。   二、民事司。   三、刑事司。   四、監獄司。

(0310710 全文修正)

司法行政部置左列各司。   一、總務司。   二、人事司。   三、民事司。   四、刑事司。   五、監獄司。

(0320130 全文修正)

司法行政部置左列各司:   一、總務司。   二、人事司。   三、民事司。   四、刑事司。   五、監獄司。

(0690610 全文修正)

法務部設左列各司、室:   一、法律事務司。   二、檢察司。   三、監所司。   四、保護司。   五、總務司。   六、秘書室。

(0860408 全文修正)

一、第三款「監所司」修正為「矯正司」。監所未能涵蓋少年輔育院、強制工作場等保安處分處所;又當今刑事政策理念,犯罪矯正機關之功能,非僅在於消極監禁,更在於積極矯正,爰將「監所」修正為「矯正」。   二、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法務部係政風業務之主管機關,增設「政風司」綜理有關政風之行政事項,並列為第五款。   三、為因應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訊業務發展需要,增設「資訊處」,並列為第七款。   四、原第五款修正為第六款。原第六款修正為第八款。

(0990819 修正)

一、因應矯正司改制成立矯正署,本法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已設成立矯正署之法源依據,故而刪除本條原第三款之矯正司。   二、原條文第四款至第八款款次變更。

(1000401 修正)

一、為配合整併法務部政風司及中部辦公室,改於法務部下設廉政署,爰將第四款有關政風司之規定予以刪除。   二、其後款次配合修正。

(1000614 全文修正)

一、修正原條文第二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條次並修正為第四條。   二、至原條文第二十條第一項後段及二項規定,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有關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等,以編制表定之,爰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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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組織法第 4 條規定:「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組織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務部組織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