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組織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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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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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組織法》第4條規定,法務部設有主任秘書一職,該職位的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該法規的相關資料來源如下: - 法務部組織法(最新修訂日期不詳) 所有回答僅來自以上提供的資訊,可能不包含最新的修訂或修改。
立法沿革 9 版
(0171119 制定)
司法行政部置左列各司: 一、總務司。 二、民事司。 三、刑事司。 四、監獄司。
(0180406 全文修正)
司法行政部置左列各司: 一、總務司。 二、民事司。 三、刑事司。 四、監獄司。
(0310710 全文修正)
司法行政部置左列各司。 一、總務司。 二、人事司。 三、民事司。 四、刑事司。 五、監獄司。
(0320130 全文修正)
司法行政部置左列各司: 一、總務司。 二、人事司。 三、民事司。 四、刑事司。 五、監獄司。
(0690610 全文修正)
法務部設左列各司、室: 一、法律事務司。 二、檢察司。 三、監所司。 四、保護司。 五、總務司。 六、秘書室。
(0860408 全文修正)
法務部設左列各司、處、室: 一、法務事務司。 二、檢察司。 三、矯正司。 四、保護司。 五、政風司。 六、總務司。 七、資訊處。 八、秘書室。
立法理由一、第三款「監所司」修正為「矯正司」。監所未能涵蓋少年輔育院、強制工作場等保安處分處所;又當今刑事政策理念,犯罪矯正機關之功能,非僅在於消極監禁,更在於積極矯正,爰將「監所」修正為「矯正」。 二、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法務部係政風業務之主管機關,增設「政風司」綜理有關政風之行政事項,並列為第五款。 三、為因應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訊業務發展需要,增設「資訊處」,並列為第七款。 四、原第五款修正為第六款。原第六款修正為第八款。
(0990819 修正)
法務部設下列各司、處、室: 一、法律事務司。 二、檢察司。 三、保護司。 四、政風司。 五、總務司。 六、資訊處。 七、秘書室。
立法理由一、因應矯正司改制成立矯正署,本法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已設成立矯正署之法源依據,故而刪除本條原第三款之矯正司。 二、原條文第四款至第八款款次變更。
(1000401 修正)
法務部設下列各司、處、室: 一、法律事務司。 二、檢察司。 三、保護司。 四、總務司。 五、資訊處。 六、秘書室。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整併法務部政風司及中部辦公室,改於法務部下設廉政署,爰將第四款有關政風司之規定予以刪除。 二、其後款次配合修正。
(1000614 全文修正)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理由一、修正原條文第二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條次並修正為第四條。 二、至原條文第二十條第一項後段及二項規定,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有關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等,以編制表定之,爰予以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司法行政部置左列各司: 一、總務司。 二、民事司。 三、刑事司。 四、監獄司。
司法行政部置左列各司: 一、總務司。 二、民事司。 三、刑事司。 四、監獄司。
司法行政部置左列各司。 一、總務司。 二、人事司。 三、民事司。 四、刑事司。 五、監獄司。
司法行政部置左列各司: 一、總務司。 二、人事司。 三、民事司。 四、刑事司。 五、監獄司。
法務部設左列各司、室: 一、法律事務司。 二、檢察司。 三、監所司。 四、保護司。 五、總務司。 六、秘書室。
一、第三款「監所司」修正為「矯正司」。監所未能涵蓋少年輔育院、強制工作場等保安處分處所;又當今刑事政策理念,犯罪矯正機關之功能,非僅在於消極監禁,更在於積極矯正,爰將「監所」修正為「矯正」。 二、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法務部係政風業務之主管機關,增設「政風司」綜理有關政風之行政事項,並列為第五款。 三、為因應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訊業務發展需要,增設「資訊處」,並列為第七款。 四、原第五款修正為第六款。原第六款修正為第八款。
一、因應矯正司改制成立矯正署,本法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已設成立矯正署之法源依據,故而刪除本條原第三款之矯正司。 二、原條文第四款至第八款款次變更。
一、為配合整併法務部政風司及中部辦公室,改於法務部下設廉政署,爰將第四款有關政風司之規定予以刪除。 二、其後款次配合修正。
一、修正原條文第二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條次並修正為第四條。 二、至原條文第二十條第一項後段及二項規定,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有關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等,以編制表定之,爰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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