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組織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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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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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8 版
(0171119 制定)
刑事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刑事訴訟審判及檢察之行政事項。 二、關於特赦、減刑、復權、執行刑罰及緩刑事項。 三、關於國際引渡罪犯事項。 四、關於其他刑事事項。
(0180406 全文修正)
刑事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刑事訴訟審判及檢察之行政事項。 二、關於特赦、減刑、復權、執行刑罰及緩刑事項。 三、關於國際引渡罪犯事項。 四、關於其他刑事事項。
(0310710 全文修正)
民事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民事訴訟審判之行政事項。 二、關於非訟事件事項。 三、關於公證事項。 四、關於司法機關所管之登記事項。 五、關於其他民事事項。
(0320130 全文修正)
民事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民事訴訟審判之行政事項。 二、關於非訟事件事項。 三、關於公證事項。 四、關於司法機關所管之登記事項。 五、關於其他民事事項。
(0690610 全文修正)
檢察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檢察之行政事項。 二、關於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法律研擬、審議及發給證明事項。 三、關於檢察官調度司法警察之監督事項。 四、關於刑罰指揮執行之監督事項。 五、關於保安處分指揮執行之監督事項。 六、關於國際引渡罪犯事項。 七、關於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事項。 八、關於律師之管理、監督事項。 九、關於其他檢察事項。
(0860408 全文修正)
法務部設矯正人員訓練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建立培訓矯正人員制度,改進目前訓練缺失,增進教化專業知識,實有設「矯正人員訓練所」之必要。 三、法務部現於台北監獄後山農場興建「法務部矯治人員訓練中心」,已於民國八十一年元月正式啟用,暫先以任務編組之方式,進行各項訓練。俟法務部組織法修正後,再改為獨立機關,以發揮訓練功效。
(0990819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本部矯正署成立,將原矯正人員訓練所業務併入矯正署,爰予刪除。
(1000614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修正原條文第二十九條,規定本法之施行日期,條次並修正為第八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刑事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刑事訴訟審判及檢察之行政事項。 二、關於特赦、減刑、復權、執行刑罰及緩刑事項。 三、關於國際引渡罪犯事項。 四、關於其他刑事事項。
刑事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刑事訴訟審判及檢察之行政事項。 二、關於特赦、減刑、復權、執行刑罰及緩刑事項。 三、關於國際引渡罪犯事項。 四、關於其他刑事事項。
民事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民事訴訟審判之行政事項。 二、關於非訟事件事項。 三、關於公證事項。 四、關於司法機關所管之登記事項。 五、關於其他民事事項。
民事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民事訴訟審判之行政事項。 二、關於非訟事件事項。 三、關於公證事項。 四、關於司法機關所管之登記事項。 五、關於其他民事事項。
檢察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檢察之行政事項。 二、關於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法律研擬、審議及發給證明事項。 三、關於檢察官調度司法警察之監督事項。 四、關於刑罰指揮執行之監督事項。 五、關於保安處分指揮執行之監督事項。 六、關於國際引渡罪犯事項。 七、關於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事項。 八、關於律師之管理、監督事項。 九、關於其他檢察事項。
一、本條新增。 二、為建立培訓矯正人員制度,改進目前訓練缺失,增進教化專業知識,實有設「矯正人員訓練所」之必要。 三、法務部現於台北監獄後山農場興建「法務部矯治人員訓練中心」,已於民國八十一年元月正式啟用,暫先以任務編組之方式,進行各項訓練。俟法務部組織法修正後,再改為獨立機關,以發揮訓練功效。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本部矯正署成立,將原矯正人員訓練所業務併入矯正署,爰予刪除。
修正原條文第二十九條,規定本法之施行日期,條次並修正為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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