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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組織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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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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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法務部組織法第 8 條的相關內容和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針對該法條的釋義或範例。

立法沿革 8

(0171119 制定)

刑事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刑事訴訟審判及檢察之行政事項。   二、關於特赦、減刑、復權、執行刑罰及緩刑事項。   三、關於國際引渡罪犯事項。   四、關於其他刑事事項。

(0180406 全文修正)

刑事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刑事訴訟審判及檢察之行政事項。   二、關於特赦、減刑、復權、執行刑罰及緩刑事項。   三、關於國際引渡罪犯事項。   四、關於其他刑事事項。

(0310710 全文修正)

民事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民事訴訟審判之行政事項。   二、關於非訟事件事項。   三、關於公證事項。   四、關於司法機關所管之登記事項。   五、關於其他民事事項。

(0320130 全文修正)

民事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民事訴訟審判之行政事項。   二、關於非訟事件事項。   三、關於公證事項。   四、關於司法機關所管之登記事項。   五、關於其他民事事項。

(0690610 全文修正)

檢察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檢察之行政事項。   二、關於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法律研擬、審議及發給證明事項。   三、關於檢察官調度司法警察之監督事項。   四、關於刑罰指揮執行之監督事項。   五、關於保安處分指揮執行之監督事項。   六、關於國際引渡罪犯事項。   七、關於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事項。   八、關於律師之管理、監督事項。   九、關於其他檢察事項。

(0860408 全文修正)

法務部設矯正人員訓練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建立培訓矯正人員制度,改進目前訓練缺失,增進教化專業知識,實有設「矯正人員訓練所」之必要。   三、法務部現於台北監獄後山農場興建「法務部矯治人員訓練中心」,已於民國八十一年元月正式啟用,暫先以任務編組之方式,進行各項訓練。俟法務部組織法修正後,再改為獨立機關,以發揮訓練功效。

(0990819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本部矯正署成立,將原矯正人員訓練所業務併入矯正署,爰予刪除。

(1000614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修正原條文第二十九條,規定本法之施行日期,條次並修正為第八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71119 制定)

刑事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刑事訴訟審判及檢察之行政事項。   二、關於特赦、減刑、復權、執行刑罰及緩刑事項。   三、關於國際引渡罪犯事項。   四、關於其他刑事事項。

(0180406 全文修正)

刑事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刑事訴訟審判及檢察之行政事項。   二、關於特赦、減刑、復權、執行刑罰及緩刑事項。   三、關於國際引渡罪犯事項。   四、關於其他刑事事項。

(0310710 全文修正)

民事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民事訴訟審判之行政事項。   二、關於非訟事件事項。   三、關於公證事項。   四、關於司法機關所管之登記事項。   五、關於其他民事事項。

(0320130 全文修正)

民事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民事訴訟審判之行政事項。   二、關於非訟事件事項。   三、關於公證事項。   四、關於司法機關所管之登記事項。   五、關於其他民事事項。

(0690610 全文修正)

檢察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檢察之行政事項。   二、關於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法律研擬、審議及發給證明事項。   三、關於檢察官調度司法警察之監督事項。   四、關於刑罰指揮執行之監督事項。   五、關於保安處分指揮執行之監督事項。   六、關於國際引渡罪犯事項。   七、關於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事項。   八、關於律師之管理、監督事項。   九、關於其他檢察事項。

(086040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建立培訓矯正人員制度,改進目前訓練缺失,增進教化專業知識,實有設「矯正人員訓練所」之必要。   三、法務部現於台北監獄後山農場興建「法務部矯治人員訓練中心」,已於民國八十一年元月正式啟用,暫先以任務編組之方式,進行各項訓練。俟法務部組織法修正後,再改為獨立機關,以發揮訓練功效。

(0990819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本部矯正署成立,將原矯正人員訓練所業務併入矯正署,爰予刪除。

(1000614 全文修正)

修正原條文第二十九條,規定本法之施行日期,條次並修正為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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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組織法第 8 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組織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務部組織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