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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組織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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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組織法第7條,法務部對各職稱的官等職等及員額,應以編制表列明。這表示法務部需要訂定一張編制表來確定各個職稱的官等職等及員額。具體的編制表內容則需要參考法務部相關的法規文件。關於此法條的相關範例或秘書,沒有提供相關資料來證明。

立法沿革 7

(0171119 制定)

民事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民事訴訟審判之行政事項。   二、關於非訟事件事項。   三、關於公證事項。   四、關於司法機關所管之登記事項。   五、關於其他民事事項。

(0180406 全文修正)

民事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民事訴訟審判之行政事項。   二、關於非訟事件事項。   三、關於公證事項。   四、關於司法機關所管之登記事項。   五、關於其他民事事項。

(0310710 全文修正)

人事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法院組織事項。   二、關於職員之任免獎懲撫卹事項。   三、關於職員之考績事項。   四、關於職員之訓練教育事項。   五、關於律師事項。   六、關於人事登記事項。   七、關於其他人事事項。

(0320130 全文修正)

人事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法院組織事項。   二、關於職員之任免獎懲撫卹事項。   三、關於職員之考績事項。   四、關於職員之訓練教育事項。   五、關於律師事項。   六、關於人事登記事項。   七、關於其他人事事項。

(0690610 全文修正)

法律事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民事法規之研擬事項。   二、關於刑事法規之研擬事項。   三、關於監所法規之研擬事項。   四、關於行政院所主管法律事務及其所屬各部、會、處、局、署之法規諮商事項。   五、關於國家賠償法規之研擬及賠償義務機關應訴時之協助事項。   六、關於鄉鎮調解業務之指導、監督事項。   七、關於法規資料之蒐集、整理、研究、編譯事項。   八、關於不屬其他各司、處、室之法律事務事項。

(0860408 全文修正)

法務部設司法人員培訓機關,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修正為第七條。   二、將「訓練機關」修正為「培訓機關」。

(1000614 全文修正)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71119 制定)

民事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民事訴訟審判之行政事項。   二、關於非訟事件事項。   三、關於公證事項。   四、關於司法機關所管之登記事項。   五、關於其他民事事項。

(0180406 全文修正)

民事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民事訴訟審判之行政事項。   二、關於非訟事件事項。   三、關於公證事項。   四、關於司法機關所管之登記事項。   五、關於其他民事事項。

(0310710 全文修正)

人事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法院組織事項。   二、關於職員之任免獎懲撫卹事項。   三、關於職員之考績事項。   四、關於職員之訓練教育事項。   五、關於律師事項。   六、關於人事登記事項。   七、關於其他人事事項。

(0320130 全文修正)

人事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法院組織事項。   二、關於職員之任免獎懲撫卹事項。   三、關於職員之考績事項。   四、關於職員之訓練教育事項。   五、關於律師事項。   六、關於人事登記事項。   七、關於其他人事事項。

(0690610 全文修正)

法律事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民事法規之研擬事項。   二、關於刑事法規之研擬事項。   三、關於監所法規之研擬事項。   四、關於行政院所主管法律事務及其所屬各部、會、處、局、署之法規諮商事項。   五、關於國家賠償法規之研擬及賠償義務機關應訴時之協助事項。   六、關於鄉鎮調解業務之指導、監督事項。   七、關於法規資料之蒐集、整理、研究、編譯事項。   八、關於不屬其他各司、處、室之法律事務事項。

(0860408 全文修正)

一、條次修正為第七條。   二、將「訓練機關」修正為「培訓機關」。

(1000614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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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組織法第 7 條規定:「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組織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務部組織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