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組織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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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設司法人員培訓機關,並辦理犯罪、刑事政策研究,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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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組織法第6條,法務部設有司法人員培訓機關並辦理犯罪、刑事政策研究,其組織方式依法律規定。這些司法人員培訓機關負責培訓法官、檢察官等司法人員,以及進行犯罪和刑事政策的研究。具體的組織方式和其他相關細節需要參考相關的法律規定和相關文件。
立法沿革 8 版
(0171119 制定)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輯保存文件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職員之任免考成事項。 五、關於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職員之付懲戒事項。 六、關於編製統計報告及刊行出版物事項。 七、關於本部經費並各項收入之預算決算及會計事項。 八、關於司法經費及稽核直轄各機關之會計事項。 九、關於本部所管之官產官物事項。 十、關於司法機關之設置廢止及其管轄區域之分劃變更事項。 十一、關於司法機關職員之訓練及教育事項。 十二、關於律師事項。 十三、關於稽核罰金贓物及沒收等事項。 十四、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之事項。
(0180406 全文修正)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輯保存文件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佈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司法院所屬各機關職員之任免事項。 五、關於司法院所屬各機關職員付懲戒事項。 六、關於編製統計報告及刊行出版物事項。 七、關於本部經費並各項收入之預算決算及會計事項。 八、關於司法經費及稽核直轄各機關之會計事項。 九、關於本部所管之官產官物事項。 十、關於司法機關之設置廢止及其管轄區域之分劃變更事項。 十一、關於司法機關職員之訓練及教育事項。 十二、關於律師事項。 十三、關於稽核罰金贓物及沒收等事項。 十四、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事項。
(0251002 修正)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輯保存文件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司法院所屬各機關職員之任免事項。 五、關於司法院所屬各機關職員付懲戒事項。 六、關於編製報告及刊行出版物事項。 七、關於本部所管之官產官物事項。 八、關於司法機關之設置廢止及其管轄區域之分劃變更事項。 九、關於司法機關職員之訓練及教育事項。 十、關於律師事項。 十一、關於稽核罰金贓物及沒收等事項。 十二、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事項。
(0310710 全文修正)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輯保存文件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圖書刊物之出版徵集管理事項。 五、關於本部所管之官產官物事項。 六、關於法院監獄看守所及保安處分處所之修建事項。 七、關於經費之出納事項。 八、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事項。
(0320130 全文修正)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輯保存文件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圖書刊物之出版徵集管理事項。 五、關於本部所管之官產官物事項。 六、關於法院監獄看守所及保安處分處所之修建事項。 七、關於經費之出納事項。 八、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事項。
(0690610 全文修正)
法務部設司法人員訓練機關,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0860408 全文修正)
法務部設行政執行署,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行政執行之效能,兼顧人民財產權益之維護,爰依行政執行法於法務部之下設行政執行署,並於行政執行署之下在各地區設行政執行處,負責全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業務。
(1000614 全文修正)
本部設司法人員培訓機關,並辦理犯罪、刑事政策研究,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法務部除培訓司法人員外,更肩負犯罪、刑事政策研究之職責,為使文義更為周延,爰修正為:「本部設司法人員培訓機關,並辦理犯罪、刑事政策研究,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 法人名詞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輯保存文件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職員之任免考成事項。 五、關於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職員之付懲戒事項。 六、關於編製統計報告及刊行出版物事項。 七、關於本部經費並各項收入之預算決算及會計事項。 八、關於司法經費及稽核直轄各機關之會計事項。 九、關於本部所管之官產官物事項。 十、關於司法機關之設置廢止及其管轄區域之分劃變更事項。 十一、關於司法機關職員之訓練及教育事項。 十二、關於律師事項。 十三、關於稽核罰金贓物及沒收等事項。 十四、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之事項。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輯保存文件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佈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司法院所屬各機關職員之任免事項。 五、關於司法院所屬各機關職員付懲戒事項。 六、關於編製統計報告及刊行出版物事項。 七、關於本部經費並各項收入之預算決算及會計事項。 八、關於司法經費及稽核直轄各機關之會計事項。 九、關於本部所管之官產官物事項。 十、關於司法機關之設置廢止及其管轄區域之分劃變更事項。 十一、關於司法機關職員之訓練及教育事項。 十二、關於律師事項。 十三、關於稽核罰金贓物及沒收等事項。 十四、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事項。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輯保存文件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司法院所屬各機關職員之任免事項。 五、關於司法院所屬各機關職員付懲戒事項。 六、關於編製報告及刊行出版物事項。 七、關於本部所管之官產官物事項。 八、關於司法機關之設置廢止及其管轄區域之分劃變更事項。 九、關於司法機關職員之訓練及教育事項。 十、關於律師事項。 十一、關於稽核罰金贓物及沒收等事項。 十二、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事項。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輯保存文件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圖書刊物之出版徵集管理事項。 五、關於本部所管之官產官物事項。 六、關於法院監獄看守所及保安處分處所之修建事項。 七、關於經費之出納事項。 八、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事項。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輯保存文件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圖書刊物之出版徵集管理事項。 五、關於本部所管之官產官物事項。 六、關於法院監獄看守所及保安處分處所之修建事項。 七、關於經費之出納事項。 八、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事項。
法務部設司法人員訓練機關,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行政執行之效能,兼顧人民財產權益之維護,爰依行政執行法於法務部之下設行政執行署,並於行政執行署之下在各地區設行政執行處,負責全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業務。
法務部除培訓司法人員外,更肩負犯罪、刑事政策研究之職責,為使文義更為周延,爰修正為:「本部設司法人員培訓機關,並辦理犯罪、刑事政策研究,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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