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第 16 條
快速跳轉
- 1.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2.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16條,該法從公布日起生效,且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來確定。根據這項法規,該法可能已經經歷過修正,修正後的生效日期,需要查詢行政院的相關公告或修正法案來確認具體的施行日期。目前我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資料,需要查詢更多可供參考的資料才能得到更詳細的解答。
立法沿革 3 版
(0450410 制定)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為適應電訊業務及科學技術之需要,得設總工程師一人,簡任;工程師二人至四人,薦任;技正二人至六人,薦任;總臺長、副總臺長各一人,均薦任;偵測監察臺長一人,薦任;報務長、機務長各一人,薦任;報務員二十五人至一百二十人,其中三分之一薦任,餘委任;技士二十四人至六十人,其中三分之一薦任,餘委任。
(0690718 全文修正)
本局為適應電訊業務及科學技術之需要,得置總工程師一人,簡任;工程師二人至四人,薦任;技正二人至六人,薦任;總臺長、副總臺長各一人,均薦任;偵測監察臺長一人,薦任;報務長、機務長各一人,薦任;報務員二十五人至一百二十人,其中三分之一薦任,餘委任;技士二十四人至六十人,其中三分之一薦任,餘委任。
(0961130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 二、明定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為適應電訊業務及科學技術之需要,得設總工程師一人,簡任;工程師二人至四人,薦任;技正二人至六人,薦任;總臺長、副總臺長各一人,均薦任;偵測監察臺長一人,薦任;報務長、機務長各一人,薦任;報務員二十五人至一百二十人,其中三分之一薦任,餘委任;技士二十四人至六十人,其中三分之一薦任,餘委任。
本局為適應電訊業務及科學技術之需要,得置總工程師一人,簡任;工程師二人至四人,薦任;技正二人至六人,薦任;總臺長、副總臺長各一人,均薦任;偵測監察臺長一人,薦任;報務長、機務長各一人,薦任;報務員二十五人至一百二十人,其中三分之一薦任,餘委任;技士二十四人至六十人,其中三分之一薦任,餘委任。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 二、明定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