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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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得請各地相關司法警察機關指派人員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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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15條,當法務部調查局人員執行職務時,可以請求各地相關的司法警察機關派遣人員協助。這表示法務部調查局在執行任務時,可以與司法警察機關合作,共同處理案件。例如,法務部調查局人員在調查一起刑事案件時,可以請求當地警察局派遣警察協助進行搜查、拘捕等行動。這樣的合作可以增強調查人員的效能,並且確保案件順利進行。
立法沿革 3 版
(0450410 制定)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設督察五人至十一人,其中三人簡任,餘薦任;辦理業務督導及風紀查察等事宜。
(0690718 全文修正)
本局置督察五人至十一人,其中三人簡任,餘薦任,辦理業務督導及風紀查察等事宜。
(0961130 全文修正)
本局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得請各地相關司法警察機關指派人員協助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局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基於業務需要或緊急情況,得協調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憲兵司令部等司法警察機關及其所屬單位指派人員協助處理。
- 司法警察名詞
(0450410 制定)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設督察五人至十一人,其中三人簡任,餘薦任;辦理業務督導及風紀查察等事宜。
(0690718 全文修正)
本局置督察五人至十一人,其中三人簡任,餘薦任,辦理業務督導及風紀查察等事宜。
(09611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局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基於業務需要或緊急情況,得協調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憲兵司令部等司法警察機關及其所屬單位指派人員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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