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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局局長、副局長及薦任職以上人員,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司法警察官
  2. 本局所屬省(市)縣(市)調查處、站之調查處處長、調查站主任、工作站主任及薦任職以上人員,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分別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
  3. 本局及所屬機關委任職人員,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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