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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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局局長、副局長及薦任職以上人員,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司法警察官。
- 2.本局所屬省(市)縣(市)調查處、站之調查處處長、調查站主任、工作站主任及薦任職以上人員,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分別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
- 3.本局及所屬機關委任職人員,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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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 14 條,該法條共分為三項。首先,在該法條的第一項中,明確指出法務部調查局局長、副局長及薦任職以上人員,在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被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所定義之司法警察官。第二項則規定,調查局所屬省(市)縣(市)調查處、站之調查處處長、調查站主任、工作站主任及薦任職以上人員,在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分別被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及第二百三十條所定義之司法警察官。最後,在第三項中,規定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機關的委任職人員,在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被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所定義之司法警察。 舉例如下: 根據最新的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 14 條規定,如果一位法務部調查局的局長在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需要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所規定的司法警察官的職權和義務。這意味著該局長具有協助檢察官進行犯罪調查的職責,並有責任報告調查情況給相關的檢察官。同樣地,法務部調查局所屬的調查處處長、調查站主任和工作站主任在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也需要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和第二百三十條對司法警察官的相關要求。這些要求包括對犯罪調查的執行、協助檢察官的指揮和報告工作。另外,法務部調查局的委任職人員在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則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被視同司法警察。這意味著他們有權利和責任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並報告調查情況給檢察官。因此,根據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 14 條的規定,調查局的高階官員和委任職人員在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具有司法警察的身份和相關職責。
立法沿革 3 版
(0450410 制定)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置處長七人,簡任;副處長七人至十四人,簡任或薦任;科長三十人至三十五人,薦任;科員一百零六人至一百五十六人,其中十八人薦任,餘委任;助理員三十四人至六十五人,委任;調查專員二十人至八十人,薦任;調查員三十人至五十人,薦任或委任。
(0690718 全文修正)
本局置處長七人,簡任;副處長七人至十四人,簡任或薦任;科長三十人至三十五人,薦任;科員一百零六人至一百五十六人,其中十八人薦任,餘委任;助理員三十四人至六十五人,委任;調查專員二十人至八十人,薦任;調查員三十人至五十人,薦任或委任。
(0961130 全文修正)
本局局長、副局長及薦任職以上人員,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司法警察官。 本局所屬省(市)縣(市)調查處、站之調查處處長、調查站主任、工作站主任及薦任職以上人員,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分別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 本局及所屬機關委任職人員,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第二百二十九條條文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條文
- 第二百三十一條條文
- 司法警察名詞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置處長七人,簡任;副處長七人至十四人,簡任或薦任;科長三十人至三十五人,薦任;科員一百零六人至一百五十六人,其中十八人薦任,餘委任;助理員三十四人至六十五人,委任;調查專員二十人至八十人,薦任;調查員三十人至五十人,薦任或委任。
本局置處長七人,簡任;副處長七人至十四人,簡任或薦任;科長三十人至三十五人,薦任;科員一百零六人至一百五十六人,其中十八人薦任,餘委任;助理員三十四人至六十五人,委任;調查專員二十人至八十人,薦任;調查員三十人至五十人,薦任或委任。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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