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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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實施全國性調查、保防業務,得於各省(市)、縣(市)及重要地區,設調查處、調查站或工作站,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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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13條規定,法務部調查局可以在各省市、縣市及重要地區設置調查處、調查站或工作站,以實施全國性的調查、保防業務。具體的組織規程則需要另外制定。 參考資料: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立法沿革 3 版
(0450410 制定)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置專門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簡派;專員十五人至四十人,薦派;分任法令、章則之審議,各種有關專門問題之研究及交辦事項。
(0690718 全文修正)
本局置專門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簡任;專員十五人至四十人,薦任;分任法令、章則之審議,各種有關專門問題之研究及交辦事項。
(0961130 全文修正)
本局為實施全國性調查、保防業務,得於各省(市)、縣(市)及重要地區,設調查處、調查站或工作站,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50410 制定)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置專門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簡派;專員十五人至四十人,薦派;分任法令、章則之審議,各種有關專門問題之研究及交辦事項。
(0690718 全文修正)
本局置專門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簡任;專員十五人至四十人,薦任;分任法令、章則之審議,各種有關專門問題之研究及交辦事項。
(0961130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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