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本局得層報行政院核准,於政府重要駐外館處、機構派駐人員,負責機關安全保防業務及職掌涉外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12條,法務部調查局有權向行政院層報核准,在政府重要駐外館處或機構派駐的人員中,負責機關的安全保防業務以及涉及外事的職掌。這表示法務部調查局在執行調查業務時,有權針對涉及外國事務的機構或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參考資料: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立法沿革 3 版
(0450410 制定)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置秘書五人至七人。其中三人簡任,餘薦任。
(0690718 全文修正)
本局置秘書五人至七人,其中三人簡任,餘薦任。
(0961130 全文修正)
本局得層報行政院核准,於政府重要駐外館處、機構派駐人員,負責機關安全保防業務及職掌涉外業務。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核名詞
- 涉外名詞
(0450410 制定)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置秘書五人至七人。其中三人簡任,餘薦任。
(0690718 全文修正)
本局置秘書五人至七人,其中三人簡任,餘薦任。
(0961130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