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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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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得層報行政院准,於政府重要駐外館處、機構派駐人員,負責機關安全保防業務及職掌涉外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12條,法務部調查局有權向行政院層報核准,在政府重要駐外館處或機構派駐的人員中,負責機關的安全保防業務以及涉及外事的職掌。這表示法務部調查局在執行調查業務時,有權針對涉及外國事務的機構或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參考資料: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立法沿革 3

(0450410 制定)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置秘書五人至七人。其中三人簡任,餘薦任。

(0690718 全文修正)

本局置秘書五人至七人,其中三人簡任,餘薦任。

(0961130 全文修正)

本局得層報行政院核准,於政府重要駐外館處、機構派駐人員,負責機關安全保防業務及職掌涉外業務。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名詞
  • 涉外名詞
(0450410 制定)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置秘書五人至七人。其中三人簡任,餘薦任。

(0690718 全文修正)

本局置秘書五人至七人,其中三人簡任,餘薦任。

(0961130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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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 12 條規定:「本局得層報行政院核准,於政府重要駐外館處、機構派駐人員,負責機關安全保防業務及職掌涉外業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