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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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11條,第五條至第十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的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必須按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的規定進行選用。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的規定,機關應根據職系的需求和職務的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在職務列等表中明確規定職等標準。如果有必要,一個職務可以列入兩個至三個不同的職等之中。這意味著法務部調查局在選用職系人員時必須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的相關規定進行選用並確定其適用的職等範圍。 參考資料: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八條
立法沿革 3 版
(0450410 制定)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置局長一人,簡任,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簡任,襄理局務。
(0690718 全文修正)
本區置局長一人,簡任,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簡任,襄理局務。
(0961130 全文修正)
第五條至第十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法務部調查局所定各職稱人員,職務所適用之職系,應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
- 第五條至第十條條文
- 第八條條文
(0450410 制定)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置局長一人,簡任,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簡任,襄理局務。
(0690718 全文修正)
本區置局長一人,簡任,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簡任,襄理局務。
(09611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法務部調查局所定各職稱人員,職務所適用之職系,應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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