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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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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局為辦理各項犯罪案件資料之綜合研析、評估、防制及法制研究事項,設研究委員會,置研究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由局長指派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2. 2.本局因業務需要,得報請法務部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或調兼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10條的規定,該局設有研究委員會,研究委員會由十五至二十一名成員組成,職務階級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研究委員會負責辦理各項犯罪案件資料的綜合研析、評估、防制以及法制研究等事項。此外,根據業務需要,本局也可以報請法務部核准設立其他委員會,並在本法所定的員額內指派或調職工作人員。

立法沿革 3

(0450410 制定)

第七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稿之撰擬及繕譯、收發、保管。   二、關於印信之典守及財產、物品之管理。   三、關於經費之出納、保管及庶務。   四、關於不屬於其他各處之事項。

(0690718 全文修正)

第七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稿之撰擬及繕譯、收發、保管。   二、關於印信之典守及財產、物品之管理。   三、關於經費之出納、保管及庶務。   四、關於不屬於其他各處之事項。

(0961130 全文修正)

本局為辦理各項犯罪案件資料之綜合研析、評估、防制及法制研究事項,設研究委員會,置研究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由局長指派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報請法務部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或調兼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名詞
(0450410 制定)

第七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稿之撰擬及繕譯、收發、保管。   二、關於印信之典守及財產、物品之管理。   三、關於經費之出納、保管及庶務。   四、關於不屬於其他各處之事項。

(0690718 全文修正)

第七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稿之撰擬及繕譯、收發、保管。   二、關於印信之典守及財產、物品之管理。   三、關於經費之出納、保管及庶務。   四、關於不屬於其他各處之事項。

(0961130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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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 10 條規定:「本局為辦理各項犯罪案件資料之綜合研析、評估、防制及法制研究事項,設研究委員會,置研究委員十五人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