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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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局為辦理各項犯罪案件資料之綜合研析、評估、防制及法制研究事項,設研究委員會,置研究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由局長指派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2.本局因業務需要,得報請法務部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或調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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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10條的規定,該局設有研究委員會,研究委員會由十五至二十一名成員組成,職務階級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研究委員會負責辦理各項犯罪案件資料的綜合研析、評估、防制以及法制研究等事項。此外,根據業務需要,本局也可以報請法務部核准設立其他委員會,並在本法所定的員額內指派或調職工作人員。
立法沿革 3 版
(0450410 制定)
第七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稿之撰擬及繕譯、收發、保管。 二、關於印信之典守及財產、物品之管理。 三、關於經費之出納、保管及庶務。 四、關於不屬於其他各處之事項。
(0690718 全文修正)
第七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稿之撰擬及繕譯、收發、保管。 二、關於印信之典守及財產、物品之管理。 三、關於經費之出納、保管及庶務。 四、關於不屬於其他各處之事項。
(0961130 全文修正)
本局為辦理各項犯罪案件資料之綜合研析、評估、防制及法制研究事項,設研究委員會,置研究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由局長指派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報請法務部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或調兼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核名詞
第七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稿之撰擬及繕譯、收發、保管。 二、關於印信之典守及財產、物品之管理。 三、關於經費之出納、保管及庶務。 四、關於不屬於其他各處之事項。
第七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稿之撰擬及繕譯、收發、保管。 二、關於印信之典守及財產、物品之管理。 三、關於經費之出納、保管及庶務。 四、關於不屬於其他各處之事項。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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