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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局為辦理各項犯罪案件資料之綜合研析、評估、防制及法制研究事項,設研究委員會,置研究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由局長指派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2.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報請法務部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或調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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